尊敬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为保障小规模纳税人及时正确得享受免税政策,征期2020年1至3月(4月初网上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前务必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后再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如有不明事宜请致电税收管理员:蒋宏伟,电话:021-39780915、021-39780906。
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5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第13号)的要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不含税销售额*2%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免税》的“本期发生额”栏次。